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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 2018-01-13 10:36:55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郭再忠

(2010年4月27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安徽省实施《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下面,我就《实施办法》制定的意义、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社和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都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来源问题的重要途径,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精神。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针对近年来我省有的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开始开展信用合作、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的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办法》第12条)。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出资方式、会计制度、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处理、成员资格终止时财产返还等作了规定(《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至20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法规定是实施办法,对于上位法已经作出全面、系统规范的内容,坚持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所以,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产生和运作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合作社的解散、清算等内容,上位法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的,具体按上位法执行。

5、关于扶持措施

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规模小、实力弱,发展动力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等,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实施办法》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措施,作了一系例规定。1、项目支持。《实施办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承建农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地位和优先实施权,具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实施办法》第26条)。2、资金支持。《实施办法》规定,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民族乡村、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实施办法》第27条)。3、金融支持。《实施办法》针对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构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规定了这些机构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第28条、第29条)。4、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列举了五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税务机关主动加强指导和服(《实施办法》第30条)。5、用地政策支持。《实施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实施办法》第31条)。

6、用电和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实施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通道政策,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实施办法》第32条、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