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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皖政〔2014〕50号)

发布时间: 2018-01-13 10:56:2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1.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2014年底前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加快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行业管理去行政化,增强服务功能,实现以城补农。支持徽商银行加快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能力,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力争2014年实现徽商银行和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并增加乡镇网点。争取在农业人口较多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推动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改革创新。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扩大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总结推广金寨、凤台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经验,2014年各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启动试点,2015年扩大到全省1/3的县(市)。(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丰富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和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创设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等。鼓励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银监局、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市、县(含市、区,下同)财政持续充实县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政府出资的县担保机构年新发生的“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不低于70%,2017年底前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积极推动银担合作,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徽商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