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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2-13 16:18:08


(皖政〔2012〕124号  2012年12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快,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规模较小、运行欠规范、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应运而生的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巩固家庭承包基础地位,又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秉承改革创新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发展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坚持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依法办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水平。按照发展与规范、规模与质量、示范与创新、指导与管理并重的要求,实施“553”行动计划,即到2015年,入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50%,培育各级示范社5000个以上,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农户增收达到30%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服务功能、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明显提高,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突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任务

    (一)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建设工程,从2013年开始,全省重点培育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占全县总农户数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达到60%以上,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未入社农户增收30%以上,对示范县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目标和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完善章程和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阳光操作,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者,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流失和浪费。全面推行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成员技能化、服务全程化“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生动力和活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建设的指导、认证,提升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产品合作走向产业合作,从单一要素合作走向全要素合作,从生产终端合作走向全过程合作。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鼓励农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合作,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各级农业、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促进其规范运行。继续推进社企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基地,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双赢。探索在同一区域内同产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重组联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劳务合作、农民用水管护合作等。

    (四)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提供人才、资金、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上营销,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普及率达到60%。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安排1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基础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和经营、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申请地理标志认定,努力提高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营销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定)率达到3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70%以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经营实体,兴办农产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帮助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进行QS认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学研联合,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四、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整合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美好乡村建设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县、示范社建设。省级切块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所得,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将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金融支持。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台账,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激励机制。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保险机构要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已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要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和风险金补助。

    (四)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库(棚)及维修场所、晒场、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5‰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生产结束后及时复耕。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修筑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冷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强指导和服务。各县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乡镇要建立指导服务站。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辅导员培训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有偿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培训,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与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等合法权益。

    (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要求离岗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辞职继续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照本人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增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对3年期满后3个月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鼓励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扶持、贷款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五、形成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农业、财政、工商、民政、发展和改革、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科技、水利、林业、民族事务、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税务、电力、金融、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项目资金安排报领导小组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情况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及典型经验,增强农民群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各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氛围。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