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 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 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 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争取在农业人口较多及小微企业集中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争取在具备条件的县(市)设立2家以上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探索组建村镇银行金融服务公司。积极争取民营银行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允许有条件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 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 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 场建设。
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银监局、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